一、本基金保證之對象包括僑民、僑營事業及臺商事業。
二、保證對象之資格
(一)僑民:持有下列文件之ㄧ者
1.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2.中華民國護照內辦理僑居身分加簽。
3.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華裔證明文件。
4.其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證明文件。
(二)僑營事業:我國僑民(裔)持股或出資合計超過全部股份或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之事業。
(三)臺商事業:
1.我國國民或公司直接及間接持股或出資合計超過全部股份或資本額百分之五十
之事業。但當地法令限制外資持股比例,其已達上限,且能證明對該事業具實
質控制權,經本基金同意者,不在此限。
2.我國國民,係指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有效護照。
3.我國公司,係指持有中華民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經濟部核准或備查之投資
證明。